來源:廣州陽溢財稅 發(fā)布時間:2023-05-30
廣東省教育廳4月份印發(fā)的《廣東省規(guī)范面向中小學生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實施方案》,明確了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規(guī)范化管理的具體日程表。
隨后,《關于切實解決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工作系列問題的通知(一)》也出臺了,對培訓機構審批過程中的消防、面積和推進步驟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要求。
2023年4月6日
廣東省教育廳等十五部門關于印發(fā)《廣東省規(guī)范面向中小學生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實施方案》的通知
明確規(guī)范校外培訓實施方案的時間節(jié)點: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3年4月30日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明確本級非學科類培訓監(jiān)管的工作要求,扎實做好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政策宣傳、全面排查、辦學許可證申報和受理工作。
(二)全面實施階段: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行政部門開展非學科類培訓巡查監(jiān)管,督促不符合設置標準的機構全面對標整改。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巡查工作進行匯總梳理,及時總結經驗,并于6月30日前,將本市非學科類培訓巡查和監(jiān)管總結報告報送省教育廳。
2023年7月1日起,各地、各單位根據(jù)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常態(tài)化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監(jiān)管工作。
2023年4月11日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切實解決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工作系列問題的通知(一)
明確關于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工作的具體問題:
(一)對于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并且不提供寄宿、也沒有餐飲服務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主要是文化藝術類、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符合消防部門制定的從業(yè)條件和服務標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技術服務結論,各地可以認定為消防安全證明材料。
(二)我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除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外)培訓場地總面積不低于200㎡,指的是培訓區(qū)域、辦公區(qū)域等所有區(qū)域的建筑總面積不低于200㎡。對于單一培訓場地不足200㎡但是物理相連(或者相通)的兩個區(qū)域,其建筑面積可累加計算培訓場地總面積,總數(shù)不低于200㎡即可。
(三)2023年6月底前,各地教育部門須會同文旅、科技、體育等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審批機制,打通政策堵點,并至少審批發(fā)放一批以上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2023年12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發(fā)證,確保校外培訓機構證照齊全。
(四)對于決定繼續(xù)舉辦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此類機構應在2023年6月底之前完成消防、場地、師資等方面的整改,并在12月1日前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重新刻制公章,確保證照齊全;對于不再繼續(xù)舉辦、擬退出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機構。此類機構應當在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在讀學員的剩余課程、完成轉型退出(包括場地退租清算等等)。對于12月1日之后仍然在培訓的無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按照擅自舉辦民辦學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依法予以查處。
(五)廣東省教育廳與全省21個地市人民政府簽訂了任務書,其中非學科類審批完成率100%是其中一項重要指標。
廣東省政策匯總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http://edu.gd.gov.cn/zwgknew/gsgg/content/post_4037373.html
廣東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f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的通知http://edu.gd.gov.cn/zwgknew/gsgg/content/post_4065502.html
廣東省教育廳等十五部門關于印發(fā)《廣東省規(guī)范面向中小學生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實施方案》的通知http://edu.gd.gov.cn/gkmlpt/content/4/4150/post_4150399.html#1662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切實解決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工作系列問題的通知(一)http://edu.gd.gov.cn/ztzlnew/xxl/tzgg/content/post_4152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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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音樂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政策匯總,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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